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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反电诈自媒体人“徽剑”即吴恺已经于两年前遇害的消息,震惊了网络,网友纷纷对吴恺表达敬意,同时也对犯罪分子表达了满腔愤怒。
而随着舆论发酵,现在网上出现了对审判的质疑。
不少人觉得法官判轻了,认为吴恺是被故意杀死的,居然没一个人判死刑,那个赵冰只不过是死缓,这让人难以接受,觉得不足以惩治犯罪。
比如下面这个作者就认为,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合适,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。
这位作者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论证。
这位作者认为,“杀手在最初接单时雇主交代的目的,不能简单等同于做出遗弃荒野行为时的目的”。
啥意思呢?
他的意思就是说,虽然雇主交代的任务里没有杀人这一项,但不排除接受悬赏任务的人即赵冰临时起了杀心。
这种说法有没有道理呢?
当然有。
但是,有没有证据呢?
当然没有。
如果有,警方是能够查出来的。
现实中,临时起意杀人的,确实有,但是判断有没有杀人的故意,是需要证据的,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这种情况,就判定是故意杀人。
这位作者可能对现代法医学不了解,不知道法医可以查出死亡时间与死亡原因。
如果死亡原因不是致命伤,那显然就无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。
根据现有信息来看,没说吴恺是当场死亡,司法判决书里说的是赵冰把吴恺踢晕。
有人可能会问,你怎么知道当时没死?
这样问,就是对法医学的无知。
法医学上早就能测定死亡时间。
颅内出血的病理演变是有时间过程的,法医通过观察血肿的颜色、有没有炎症细胞浸润、脑组织水肿、脑疝形成的病理改变,可以判断损伤之后,伤者存活了一段时间。
这个作者还反对法院的“未直接实施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行为”这种说法。
他认为,赵冰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,却采取放任态度,对他人生命安全持漠视、听之任之的心态,最终致使他人死亡,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,这就是所谓的“间接故意杀人”。
但是,这只是作者的猜测。
这种猜测有没有可能?
当然有。
但是,有可能不代表一定是这样。
事实上,在当时的情况,赵冰除了有作者所猜测的可能,还有这样两种可能:一是认为吴恺晕过去,会自己醒来;
二是认为吴恺被自己打死了,所以用枯草掩盖。
然而,这也都是推测,没有证据。
三种可能性,都是推测,缺乏足够的证据,那就无法认定了。
尽管那位作者所说有道理,符合逻辑,但是刑事定罪不能靠“看起来很像、很有可能”,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。
作者的解读,属于学理上的一种倾向性推断,不是本案已经被证据证实的事实。
总之,没有证据,就无法按照作者说的那样去判决。
本案,不判故意杀人罪,是非常正确的,因为从始至终,都找不到故意杀人的证据,一个都没有。
首先,发布悬赏任务的没有要求杀人;
其次,赵冰等人既没有预谋杀人,也没有准备杀人工具,比如刀、锤子等;
第三,暴力手段本身不是奔着剥夺生命去的,赵冰仅单次脚踢头颈部将人踢晕,并没有持续追加致命打击。
如果有杀人故意,肯定会反复重击,以确保死亡。
此外,说是故意杀人,逻辑上也说不通:雇主没要求杀人,受雇者怎么可能去故意杀人?
作为拿钱办事的受雇人,赵冰如果主动去故意杀人,只会大幅加重自身的刑事责任,没有任何利益驱动。
网友觉得判轻了,实际上是出于愤怒。
但是愤怒归愤怒,具体到判决上,还得保持理性,一切讲证据。
如果不讲证据就判死刑,这对于社会来说,并不是好事儿。
我们要认识到,如果不该死刑,只为了泄愤就判死刑,以后就会出现这种情况:犯罪分子本来不想杀人,但想到自己不杀人也是死刑,就会索性把人杀了。
所以,不滥用死刑,实际上是为了保护未来的潜在的受害者。
而本案,据新闻报道,已经是重判了,被告方从死者家属那里拿到了谅解书,但法院裁定书写明,本案属于针对反诈人士的恶性犯罪,性质恶劣、危害极大,这份谅解,并没有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,主犯判处死缓,是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的判决,并非这份谅解书导致轻判。
总之,司法既要回应公众朴素的正义感,更要守住法治的底线。
严惩犯罪依靠的是扎实证据与公正裁判,而不是迎合一时的情绪。
司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才能既不枉不纵地惩治罪犯,也从长远守护普通人的生命安全。
最后,向徽剑致敬!
徽剑,吴恺,他不图私利,纯粹为正义为国家为人民而反电诈,而且不怕危险,敢于同恶势力作斗争,不向恶势力屈服,正直善良,无畏无惧!
这样的勇士,值得我们永远铭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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